8月25日上午,湖南省金融办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弛携湖南省金融办企业上市处处长彭小玲、金融稳定处处长喻楚其及湖南股权交易所相关负责人等一行6人莅临江西省联交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联交运”)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江西省交易场所统一监管和集中登记结算平台建设运营等相关工作经验。江西省金融办主任助理骆小林会见了湖南调研组一行,江西省处非办专职副主任孙传爃、江西省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副处长廖楷及江西联交运总经理刘祖国等领导共同出席了调研座谈会。
会议开始,江西省金融办主任助理骆小林首先对湖南调研组一行表示热烈欢迎,并就江西省交易场所统一监管和集中登记结算平台的设立思路及帮助政府进行辅助监管作用进行了简要说明。湖南省金融办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弛也对此行调研交流的目的做了阐述,并希望借此次会议机会认真学习江西成功经验,从而进一步推动湖南省交易场所管理规范体系建设。
江西联交运总经理刘祖国在会议中对公司整体建设运营经验及未来发展设想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阐述,表示江西联交运作为江西省交易场所统一监管和集中登记结算平台的唯一运营机构,公司正努力构建及实现以交易场所集中登记结算为核心的“三位一体行业协会”等非现场辅助监管体系,进一步落实完善监管闭环体系建设,打造辅助监管的“江西模式”,帮助政府进一步完善交易场所风险控制管理手段,从而实现区域内交易场所健康规范发展。公司亦将在深耕交易市场发展的基础上,重点推动具有江西特色产业及品种交易场所的开发建设,并坚持“立足江西、面向全国”的发展战略,力求把公司打造成一个宽泛的金融监管与服务的综合性运营平台。
湖南省金融办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弛对公司的建设运营经验及发展设想等表达了高度认可,认为公司提出的“三位一体行业协会”等非现场辅助监管体系的建设将进一步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合规发展,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也为湖南省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管理规范提供了成功的借鉴经验。
之后双方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8月17日上午,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刘昌林莅临江西省联交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调研。江西省联交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联交运”)董事长汪书福、总经理刘祖国等到场迎接,并向省政府领导一行介绍了江西联交运业务体系及发展情况。
江西联交运董事长汪书福向刘昌林副省长介绍了公司正努力构建及实现以交易场所集中登记结算为核心的“三位一体行业协会”等非现场辅助监管体系,并结合交易场所建设运营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完善进以形成交易场所风险防控闭环体系,从而树立起“江西模式”的交易场所辅助监管之路,推进江西省要素市场的规范发展和诚信信用体系建设。
刘昌林副省长对江西联交运创新式的发展模式及“三位一体行业协会”等交易场所风险防控闭环体系的构建设想给予了高度的认可。他表示:江西联交运提出的交易场所风险防控闭环体系的构建将进一步辅助政府完善交易场所风险控制管理,实现交易场所健康发展,从而促进地方实体经济发展。
江西联交运董事长汪书福对政府各级领导的支持表示感谢,并表示:“江西联交运作为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全省交易场所统一监管和集中登记结算平台的唯一运营机构。公司将在各级部门的指导支持下,秉承为实体经济服务的使命,深耕交易场所行业,为把公司打造成一个集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运营平台而努力。”
陪同调研的有省政府副秘书长王亚联、省金融办主任胡伏云、省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邹平安、南昌市常务副市长刘建洋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2016年8月10日,江西省联交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联交运”)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南昌分行”)举行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广发银行南昌分行副行长赵峰林、公司部总经理黄佳欢、营业部总经理王海及江西联交运总经理刘祖国等出席仪式。
在签约仪式前,双方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与交流,并一致认为双方的合作将对进一步完善江西省要素交易场所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及促进江西省要素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江西联交运总经理刘祖国表示公司是在省金融办领导管理下帮助全省交易场所完善风险控制管理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并且是江西省交易场所统一监管和集中登记结算运营结构。公司立足于建立健全具有江西特色的交易场所统一监管、集中登记结算、风险缓释基金及行业协会等“三位一体”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并通过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协助各要素交易场所完善相关要素产业链金融建设。
此次江西联交运与广发银行南昌分行经过深入探讨并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标志着双方全面合作正式拉开帷幕。双方将在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自金融服务和登记结算中心优势,在资金托管、集中登记结算和为交易场所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等领域开展深层次、全方位的合作,建立战略88038威尼斯的合作伙伴关系,推动双方共赢发展,共同助力交易场所合规、健康成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6月7日下午,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卢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局长陈春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梅建明等一行12人莅临江西省联交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联交运”)调研交流统一监管和集中登记结算平台等相关工作,江西联交运常务副总经理刘祖国、技术总监赵文伟等公司人员以及平安银行、建设银行相关人员参加调研交流。
刘祖国总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汪书福先生委托对卢胜总经理一行来访表示热烈欢迎并对江西联交运的成立背景、运营模式、工作进展、发展方向等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卢胜总经理也就武汉联交所牵头筹建湖北登记结算公司等情况进行了介绍,之后双方就交易场所监管运营和登记结算工作等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卢胜总经理一行认为江西联交运在交易场所监管运营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此行收获很大,双方并一致表示将借此次调研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双方的沟通和交流,共同促进要素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近日,应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江国际”)邀请,江西联交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联交运”)董事长汪书福、常务副总经理刘祖国一行等来到江西省鹰潭市,对中江国际现货模式下服务产业经济方案进行探讨并提出指导建议。中江国际董事长杨旭、国内部总裁林波、副总裁荣尧等出席了交流座谈会。
会议开始,中江国际国内部总裁林波对中江国际关于《新常态下铜产业链整体5845威尼斯达人的解决方案》进行了详细汇报,并表示将通过此方案的进一步完善与落地更好地服务区域实体经济,带动区域产业升级。中江国际董事长杨旭表示公司一直在协同鹰潭市政府深入探索新常态下铜产业发展新路径,中江国际现货交易平台上线6个月时间,铜交割金额突破30亿,交割量超过8万余吨,践行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经营理念。
江西联交运董事长汪书福对中江国际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践行方向及成果表示非常认可,并表示江西联交运是在省金融办领导管理下帮助全省交易场所完善风险控制管理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公司致力于通过实现交易场所的健康发展并与各交易场所、金融机构等相关合作机构共同助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汪书福董事长还表示双方应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就围绕如何更好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等课题保持交流与合作。
会上,双方一致表示将借此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双方的合作与交流,就关于《新常态下铜产业链整体5845威尼斯达人的解决方案》的完善与落地共同努力,通过整合双方资源并引进金融工具等手段,促进当地铜产业链等相关实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016年4月13日,江西省联交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联交运”)与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江西分行”)举行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建行江西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林鸿、建行江西分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朱雪燕、洪都支行副行长罗华、江西联交运董事长汪书福、常务副总经理刘祖国等出席仪式。
在签约仪式前,双方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与交流,并一致认为双方的合作将对进一步完善江西省要素交易场所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及促进江西省要素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江西联交运董事长汪书福表示公司是在省金融办领导管理下帮助全省交易场所完善风险控制管理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公司立足于建立健全具有江西特色的交易场所统一监管、集中登记结算、风险缓释基金等“三位一体”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并通过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协助各要素交易场所完善相关要素产业链金融建设,从而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江西联交运与建行江西分行经过深入探讨并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标志着双方全面合作正式拉开帷幕。双方将在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自金融服务和登记结算中心优势,在资金托管、集中登记结算和为交易场所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等领域开展深层次、全方位的合作,建立战略88038威尼斯的合作伙伴关系,推动双方共赢发展,共同助力交易场所合规、健康成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2016年4月11日,江西省联交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联交运”)与中国民生银行南昌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昌分行”)举行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正式建立全面战略88038威尼斯的合作伙伴关系。出席本次签约仪式的有:民生银行南昌分行行长朱东勇、副行长崔俊峰、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曾友红、新建支行行长王海、江西联交运常务副总经理刘祖国、业务发展部经理徐文龙、徐显焱等。
江西联交运刘祖国常务副总经理表示公司坚持在江西省金融办的管理监督下,努力建立健全具有江西特色的交易场所统一监管、集中登记结算、风险缓释基金等“三位一体”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并以服务场外交易场所为己任,通过多方合作,共同助力场外交易场所更加合规、健康的发展。
此次江西联交运与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经过深入探讨并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标志着双方全面合作正式拉开帷幕。双方将在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自金融服务和登记结算中心的优势,将在资金托管、集中登记结算和要素市场产业链金融服务等领域开展多领域、深层次、全方位的合作,共同推进各要素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从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2016年3月31日,江西省联交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联交运”)常务副总经理刘祖国、业务发展部客户经理徐显焱、徐文龙一行到访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就江西联交运与平安银行集中式交易资金三方存管业务合作达成战略合作意向,并正式签署相关协议。参与此次战略合作签约仪式的有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张朝阳、网络金融部总经理黄孝煜等。
在签约前,双方分别介绍了公司主要相关业务,并一致认为双方的合作有可能、有需求、更有广阔的前景。
江西联交运刘祖国常务副总经理表示公司坚持在江西省金融办的管理监督下,努力建立健全具有江西特色的交易场所统一监管、集中登记结算、风险缓释基金等“三位一体”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并以服务场外交易场所为己任,通过多方合作,共同助力场外交易场所更加合规、健康的发展。
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张朝阳副行长表达了对江西联交运的高度肯定,并表示平安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践行“变革、创新、发展”的经营理念,依托平安集团全金融牌照平台的集团优势,创新服务手段,拓展服务渠道,努力为客户提供更佳的服务体验,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接下来平安银行福州分行网络金融部黄孝煜总经理对集中式交易资金三方存管业务做出具体介绍,三方存管业务是平安银行发挥银行账户管理、资金结算等方面的金融服务优势,为登记结算中心和交易会员提供出入金、交收清算和对账的一种账户资金存管服务。能有效把控风险,确保各项业务流程顺畅有序,从而使双方资金管理更加规范,风险防范能力更加增强。
此次江西联交运与平安银行经过深入探讨并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标志着双方全面合作正式拉开帷幕。双方将在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自金融服务和登记结算中心优势,在资金托管、集中登记结算和物联网金融等领域开展深层次、全方位的合作,建立战略88038威尼斯的合作伙伴关系,推动双方共赢发展。江西联交运也将与平安银行不断探索新的合作领域和合作模式,打造更丰富更多元化的金融产品,以全面创新的思维推动江西联交运及江西场外交易市场的稳步发展。
2016年1月15日上午,由江西省金融办主办和江西省联交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交易场所监管系统业务培训会”在南昌泰耐克国际大酒店隆重召开。此次会议邀请到全省各市金融办、各交易场所、各银行金融机构业务部约100余人参加。会议伊始,省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处长李楠女士作开场发言,阐述了交易场所监管系统上线的要求和意义:一是各设区市金融办要积极更新监管方式和理念,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监管系统业务培训;二是各交易场所要加强对监管系统介入工作的组织实施;三是明确江西联交运作为全省交易场所监管登记结算系统的运营机构要做好全省交易场所监管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运营工作,同时要协助各地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覆盖全省、功能完备,及时高效的交易场所非现场监管体系。四是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协助做好交易场所监管对接工作,促进江西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随后我公司董事长汪书福对公司成立背景、监管思路及落地方案进行详细介绍。我公司是由江西省金融办牵头设立的一家集代监管、交易所统一清结算、交易所业务咨询、交易所建设、协同运营及管理、资本引入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交易运营中心。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销售、维护、研发;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服务、转让、培训和咨询;为各类要素交易场所提供产品要素设计、交易结算交收体系、代理及会员发展机制、金融及金融衍生服务、风险监控体系、交易中心技术选型和系统集中运维服务等;提供交易监管的服务。提供资金监管的服务。为各类交易场所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提供交易标的(非股权类)的确权服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主要股东为: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融富科技有限公司等。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东之一,也是技术方,其技术部代表负责人岳增奎、王华宗就统一监管和集中登记结算平台业务及交易所云平台做了整体介绍。与会人员还就部分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沟通与交流。
本次培训会的召开,标志着江西省交易场所监管和集中登记结算平台的正式启动。
一、在参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交易之前,投资者需要了解哪些政策法规,主要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投资者在参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交易之前,建议对国家关于交易场所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能有必要的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包括《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89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此外,还有人民银行等国家部委发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具体可以查询国家相关主管单位的官方网站。
其中,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针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作出了“六不得”禁止性规定,具体为: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二、国家发改委推进的“碳交易”是否需要遵守清理整顿政策?
答:目前,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委正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推进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应符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不得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三、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开展大宗商品、贵金属等产品的交易业务,是否需要符合清理整顿的相关政策?
答:目前,一些电子商务公司等机构虽名称不含“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等交易字样,但在实际运营中进行标准化合约的违规交易。这些机构都应当遵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等清理整顿政策的相关规定。针对一段时期部分公司以电子商务名义,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六部委于2013年12月联合发布《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对此类违规行为进一步重申有关要求。
四、网上商城组织交易业务,是否需要遵守清理整顿的相关政策?
答:淘宝、京东等网上商城组织的交易活动,属于实体商品的一种销售行为,需要遵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商品流通领域的政策文件。但如果一些交易场所通过网上商城开展业务,则应当遵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等清理整顿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五、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中国证监会在其中的职责又是什么?
答:根据国发〔2011〕38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的规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中国证监会和其他20多个部委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督导建立对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督导是联席会议推动各省级人民政府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方式之一,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工作过程,主要是统筹协调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整体部署安排,提供相关政策解释和指导,要求各地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等。
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证监会,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六、各类交易场所在设立环节有什么准入程序?日常运营由谁监管?
答:根据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审慎批准设立各类交易场所。凡新设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意见。
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和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七、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交易场所有哪些?
答: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具体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此外,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证监会还负责监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八、可以开展黄金交易的场所有哪些?这些场所由谁管理?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其中上海黄金交易所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上海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九、怎么理解“单向竞价”,有哪些表现?
答:根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我们平时所称的拍卖、拍买都属于单向竞价。
十、有家公司称他们是国家政策扶持企业,可以做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保证资金安全,收益可观,这种交易方式是否合规?有什么风险?
答:这家公司的这种交易方式是不符合清理整顿政策的,根据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都是违反清理整顿政策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不仅违反国家政策,同时还经常伴随着价格操纵、规则随意变动等违规行为,同时对艺术品真伪、价值等缺乏权威认定,导致价格虚高、暴涨暴跌,可能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蕴藏较大的风险。
十一、地方产权交易场所采用“电子竞价”方式开展国资交易,是否符合清理整顿政策?
答:电子竞价是指电子化的竞价方式,根据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以及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的相关规定,交易场所可以通过电子化的竞价方式开展买方单向竞价,这种单向的电子竞价方式,符合国家政策。但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不得通过电子平台开展买卖双向竞价,包括不得开展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等。
十二、一些交易场所开展保证金交易,普通消费者投入极少量本金,就能通过拆借,用更多钱“借钱交易”,这种高杠杆的交易方式有什么风险?
答:保证金交易是一些交易场所常用的一种交易机制,具有杠杆作用,如果保证金比例过低,杠杆可能很高,可以实现用较小的金额实现较大的收益,但收益和风险都是成正比的,收益高也同时意味着风险大。普通投资者如果不了解杠杆交易的风险,盲目将全部身家开展高杠杆交易,可能出现本金亏光的情况,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甚至面临超过本金的亏损。
十三、目前一些文化类交易场所开展邮币卡交易业务,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大量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这种交易方式是否合规?有什么风险?
答:一些文化类交易场所开展邮币卡交易,采用连续竞价等集中交易方式,是违反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的。这些交易场所吸引大量自然人投资者参与,甚至通过恶意炒作、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获取不正当收益,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旦这些交易出现崩盘现象,可能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风险很大。
十四、一些交易场所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并号称是参照国际市场的价格来组织交易的,交易场所的会员单位在国际价格的基础上报出买入卖出价,投资者当天可以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是否合法?有什么风险?
答:目前一些交易场所以白银为主要交易对象,不通过自身交易形成价格,而是将彭博、路透等机构发布的境外实时价格换算为人民币价格,由会员单位在此基础上加减一定点差提供买卖报价,与个人为主的客户进行t 0连续交易。这些交易均为高杠杆交易,大都以反向对冲方式了结,基本无实物交割。其交易模式为“分散式柜台交易”,即交易场所发展会员、会员又发展代理商和居间商,层层招揽客户,会员与客户对赌。这些交易场所名为现货交易场所,实为投机炒作平台,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还因个人客户亏损累累而引发大量投诉与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从性质上看,“分散式柜台交易”属于国发〔2011〕38号文件禁止的做市商交易方式,且t 0交易方式违反了“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5个交易日”的规定。参与这类交易场所交易风险极大,一是“分散式柜台交易”方式使得经纪商会员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出于经济利益的诱惑,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这类交易场所一般通过交易规则限制投资者提取实物,鼓励投资者频繁交易,造成价格剧烈波动,给投资者造成亏损风险的同时还使其承担高额的手续费负担。因此,投资者应当远离这类违规交易。
十五、投资者怀疑交易场所或其分支机构存在开展类期货交易、操纵市场价格、挪用窃取交易保证金、限制客户出入金、与客户“对赌”等违规问题,应当到哪里投诉举报?
答: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如果投资者怀疑交易场所或其分支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交易场所或其分支机构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反映问题,如果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可携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六、投资者认为交易场所的会员、代理商侵害自己权利的,应当向哪些单位投诉维权?
答:投资者认为交易场所的会员、代理商侵害自己权利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向会员、代理商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实践中,对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的相关投诉,常常和交易场所本身的交易机制、交易规则、交易业务等密不可分,为进一步查明交易场所是否违法,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投资者也可向交易场所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当然如果针对会员、代理商的投诉和交易场所以及交易业务没有关联,可以根据问题类型选择投诉维权机关。
如果投资者认为会员、代理商的行为构成犯罪,可携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七、投资者能否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认定有关交易场所是否开展了非法期货交易?
答:关于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国函〔2012〕3号文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中国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的规定,明确中国证监会内部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保证出具性质认定意见的工作质量,支持有权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底向各派出机构印发了《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
中国证监会出具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有权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意见,仅供有权机关参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一项交易活动是否违法,须由有权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
如果投资者认为某项交易活动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应向有权机关提出,请其调查处理,这样才有利于依法有效地解决问题。
十八、一些交易场所宣传自己是省政府批准设立,经联席会议验收通过,能否说明这些交易场所更加可靠,我可以参与吗?
答: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并负责对整改规范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各省(区、市)的清理整顿工作,不负责对具体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和检查验收。
判断交易场所的交易是否可靠,从根本上取决于交易活动、交易规则是否守法合规、监管是否完备、风险是否可控,并非取决于审批机关。而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集中清理整顿且验收通过,只能说明基于当时的情况来看,该交易场所是依法合规的,后续仍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实践中,确有一些交易场所在通过清理整顿验收后“死灰复燃”,从事违规交易活动。投资者选择交易场所开展交易,应当认真了解交易品种、交易规则、监管情况、风险大小,合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场所参与相关交易活动。
十九、投资者投资相关交易产品,应该从哪些方面注意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
答:投资者投资相关交易产品,资金安全是首先要考虑的,要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一是要选择有权的政府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开展交易,不要到无任何部门批准设立的“黑平台”、“黑中介”参与交易;二是要认真查看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交易方式是否符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尤其是关注其是否采取了国家禁止的集中竞价、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三要关注资金的存管保管制度,一般来说由正规的清算机构实行统一清算的交易场所,资金安全不经过交易场所,资金相对安全,如果没有集中清算,至少保证资金的银行第三方存管监管制度(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仅仅是资金保存在银行,并不足以保证资金安全),如果没有资金的第三方存管监管制度,直接由交易场所的经纪会员或者交易场所保存交易资金,投资者就应当对资金安全保持合理的怀疑;四是投资者需要安全保存自己的交易、资金账户的密码,不要把密码交给所谓的投资顾问、理财顾问保管,避免出现资金被窃取的现象发生,确保自身的资金安全;五是关注交易账户的资金情况,发现资金被骗取或者盗取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交易场所监管机关报案或者投诉。